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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天津港爆炸事故一审判瑞海董事长死缓,多内幕曝光!

www.sinotransbooking.com 2016-11-14 14:27:11 海运订舱网

一年前的8月12日22时52分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的严重后果。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事故属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瑞海公司是主体责任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天津多个相关部门监管缺失

负责人存在受贿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瑞海公司董事长死缓

25名公职人员被追刑责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关于于学伟量刑

处罚最重的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谈到法院依法判处于学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士心说,在被告人于学伟所犯的四个罪中,处罚最重的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中,被告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长时间大量储存多种危险物质,储存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作业规范,法院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死缓”,从法律角度看量刑是适当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和股份代持人,此次也被法院追责判刑。瑞海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多次签字,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不管不问,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已经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所涉政府官员

有权必须有责,失职必追究

在此次系列案件审判中,所涉政府官员全部被判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所涉受贿官员被依法严判。

监管部门有权就有责。法学专家指出,事故发生与有关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密切相关,这样的判罚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从严处罚。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25名官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其中4人“顶格”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一把手”失职必追究。法院依法追究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严重渎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相关单位“一把手”的渎职行为,是此次判决的主要特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灿平等专家表示,在系列案件的处理中,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海关等3个单位“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在近年来的事故处理中是比较少见的。对相关单位“一把手”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产安全事故刑责理念的重大转变,对于警示、督促“一把手”尽职履责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中介公司

中介弄虚作假,国法绝不轻饶

在瑞海公司“层层通关”、违规取得相关资质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审中,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11名直接责任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审。

据了解,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劳务费5万元,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中滨安评公司违法违规为瑞海公司提供安评报告,接受瑞海公司委托,为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堆场改造项目的安全评测和验收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且明知瑞海公司存在选址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购买防爆叉车等安全问题,仍出具了虚假安全验收报告,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

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一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闭门造车、不到现场,甚至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使用各种 障眼法 ,想方设法为被评价机构出具合格的评价报告。这种企业成为某些人违法违规牟利穿上的一层外衣,担当了违法犯罪帮凶的角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此次审判也提醒,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这类中介机构严厉追责。(转自“信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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