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定了!国际标准箱尺寸在新规下将不受处罚!
9月21日,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即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将正式实施。此前港口圈曾发文《当国际标准箱遇上超限令,这下就尴尬了!》表示,一旦新规实施,可能会出现码头发货量下降趋势;部分物流公司出现涨价行为;铁路货运市场,特别是东北铁路市场出现爆满情况。随后,港口圈监测各方动态后也印证了这一预判。
在新规实施后,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道路集装箱运输分会发出了一份《于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示》,明确提出了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国际集装箱将遇到“超高”、“超长”的问题。同时表示,全国有几十万台40英尺高箱和53英尺箱无奈地处于“超限、被罚,再超限,再被罚”的恶性循环中。
在港口方面,各专家和一线人员经过商讨和征集意见,也将62号新规实施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提交交通运输部,其主要内容为以下几点:
1、经过与国内几个主要码头联系,尚未发现有码头集卡使用1.1米低鞍座的牵引架,目前广泛使用的牵引架,高度都在1.5—1.6米左右。
2、高箱在港口吞吐量中的占比,外贸箱中占比非常高,一些港口甚至占到75%以上,如南通港82.5%,内贸箱中高箱的比例较低,一般在15-40%左右,平均起来,大部份港口的高箱占比,都在1/3左右。
随后,有多个不确定口径表明,在新规实施过程中对集卡车的查处有松动迹象。但是由于没有正式文件下发,所以大家依旧心存疑虑。
在被罚不甘心,上路要被罚的纠结中,真正的转机到来了。
10月18日晚间,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中,对于部分特殊车辆,专项行动期间按照特定情况处理,其中明确表示: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这也就是意味着,国际标准箱外廓尺寸将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免受处罚。
以下为通知全文,供圈友参阅(轻触灰色模块向上滑动文字即可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期间有关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办公、食宿等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二)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三)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五)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六)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称重和卸载单式样附后)
(七)交通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八)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九)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规范执法
专项行动中,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效果,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另行部署整治。超限超载的认定,要严格按照交办公路﹝2016﹞109号文件所附公路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认定货车是否超限超载,并以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计算超载比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部分特殊车辆,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三)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四)车辆运输车治理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按照过渡期政策分期治理、逐步到位,目前重点治理双排装载的车辆运输车,对未到整改期的单排装载车辆运输车,不得以车辆超长、非法改装等理由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
(五)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附件:称重和卸载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
当然,我们欣慰最终出台的规定让国际标准箱在中国的道路上不再因外形轮廓而受到惩处,让万千物流人能够放心大胆开着集卡车上路。但是,同时,也希望制定规则的部委和专家们,能够在居庙堂之高时,少几分闭门造车的态度,多几分实事求的精神,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新规来。这样,才会避免下一个“国际标准箱”在中国政策下遭遇尴尬。(转自“港口圈”)
中外运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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