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货主失踪,群体事件一触即发(多方签订货运合同,货主失联引发纠纷)
2015年,位于上海四川北路街道法兰桥商务园区内的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南一家私人企业由于货运代理合同引发矛盾,河南企业以该公司未支付运输费用为由,纠集了大量社会人员围堵物流公司,致使该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其间拨打了多次110报警电话,一场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
多方签订货运合同,货主失联引发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的一家企业要将一批货物以海陆联运方式从常州经上海港口发往国外,将这批货物委托给位于四川北路街道辖区内法兰桥商务园区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该物流公司又与另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签署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将货物由常州通过陆路运至上海,之后再由物流公司安排海运将该批货物运往国外。
货运代理公司在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之后,又将陆路承运任务转包给河南的一家私人企业,而河南这家私人企业在接受该项业务后竟私自与常州货主结账。在尚未支付完全部运费之际,常州货主却因资金链断裂失联了。在无法获得运费的情况下,河南企业找到了物流公司要求其支付运费,而物流公司则以河南企业私自与货主结账违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给其运费。
在屡次遭拒,讨要运费无果后,河南企业纠集了大量社会人员围堵物流公司。一时间,法兰桥园区内聚集了三十余名外来人员,不仅影响了园区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随时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给四川北路地区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联动调解及时响应,情法兼顾化解矛盾
四川北路司法所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委派人民调解员迅速赶往现场疏导。相关调解员在了解了大致情况后认为,该事件的矛盾焦点和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该矛盾涉及的四个法律主体中,货主一方失踪,货代公司一方拒绝参加,仅有物流公司和河南企业两家针锋相对,解决矛盾缺失相关主体; 二是河南私人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拒绝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并且纠集大量人员围堵物流公司,导致矛盾迅速升级激化; 三是该案件涉及物流货代的专业知识,普通的人民调解员显然难以胜任此项调解工作。
为及时疏导化解矛盾,街道司法所决定启动联动调解平台解决问题,一方面由派出所治安民警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并对纠集外来人员的河南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口头训诫,督促河南企业方撤走无关人员。另一方面请市场监管所同志出面,查找物流公司在该项业务中的违规做法,及时固定证据。同时向区司法局提出,邀请专业人士主持调解。
区司法局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委派曾经长期担任海事法院法官的陈瑞荣调解员前来主持调解工作。陈法官在分析评估此案件后认为,如果走司法途径,虽然案件责任明晰,但对各方均耗时费力,而且河南企业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凭借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娴熟的调解能力,陈瑞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解,促使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河南企业运费人民币8.6万元。在收到运费后,河南企业有义务协助物流公司向相关责任方追索货运代理费并保留对常州货主方的追溯权。
最终,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至此,一起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矛盾被成功化解。
【点评】启用联动调解平台,“法外求情”化纠纷
调解的作用主要就是在“法”外求“情”。就本案而言,从法理上来说,物流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河南企业的要求,但从“情”特别是从稳定的角度来说,此次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充分体现了调解法外求情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职能。(来源:上海法制报)(转自“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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