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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货主向船公司索赔货物运错目的港最新案例解读

www.sinotransbooking.com 2016-04-21 16:30:38 海运订舱网

《货主向船公司索赔货物运错目的港最新案例解读》——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袁斌 温莉 律师

  笔者最近代表宁波一家知名出口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货主”)起诉马士基公司运错目的港导致货物交付迟延索赔损失案件,本案处理过程中各方争议很大,宁波 海事法院认定:马士基公司违反《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承运人妥善处理货物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最终综合考虑货物贬值原因、货主应承担的减损义务及马士基公司应预见的延误风险,酌定船公司赔偿货主损失额的50%比例款项。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货主为出口一批提花布至非洲贝宁,委托货代向马士基公司订舱,12月28日货物装船,次日马士基公司签发提单,装货港宁波,卸货港贝 宁科托努港,货物报关价248,872.32美元。货物于2015年3月11日被卸至喀麦隆杜阿拉港,5月18日从杜阿拉港起运,5月29日到达科托努港,因货物迟延交付收货人拒收,最终协调由货主承担50%货款后在6月25日货物清关完毕被收货人提走。货主以船公司将货物运错目的港以致货主最终到达目的港时已错过销售季节导致货主损失一半货款为由,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1、船公司是否违约。涉案货物自宁波港装船出运至目的港运输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宁波港到克托努正常航程一般在2个月左右),涉案货物运输时间明显超出合理期限,交付货物存在明显迟延;货物在运抵目的港之前在杜阿拉港2个多月并办理清关手续才得以装船前往目的港,船公司在杜阿拉港对货物的操作明显具有过错,违反海商法妥善处理货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货主损失及船公司责任大小。法院审查全部证据确定,涉案货物销售确有季节性,因货物未能在正常船期到港以致错过3月份的销售旺季,但根据货主与收货人交涉,错过第一个销售旺季后,6月仍是货物的销售季节,但5月29日货到港之后因目的港当局调查货物被拉至尼日利亚直至6月25日才清关完毕,因此清关 迟延亦是货物错过第二个销售季节的因素。最终综合货物贬值原因、货主减损义务及船公司预见的迟延风险综合判定由船公司承担货主损失额的50%比例。

大成律师观点

  1、货主在货物迟延之后首先应当审查承运人是否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违约,如未妥善处理货物、是否存在饶航等等情形,从而排除适用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可免责或可享受责任限制情形。因《海商法》第50条规定构成迟延交付前提须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第57条则确认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 的运费数额。由此司法实践中一旦迟延,船公司一方面抗辩双方未约定交付时间无权主张迟延损失;另一方面即使迟延承运人依法享有责任限制(以赔偿运费为 限),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较难判定迟延且即使认定迟延也仅支持运费额的赔付。

  2、笔者作为货主代理律师,在本案起诉时即指出海商法迟延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海上航行风险的考虑,同时明确指出本案并非海商法规定的迟延更非承运人可享受责任限制的迟延,承运人在此过程中尤其中转港停留两个多月存在明显过错。本案审理过程中,笔者查询马士基网站发现从宁波港到约定的目的港贝宁科托努港航线时间为35天,而到杜阿拉港正常的船期是41天,且对比两条航线路径,从宁波出运杜阿拉港经过科托努港,按照一般常理理应先行到达科托努港,但本案却 直接将货卸在了杜阿拉港,且船公司对为何在杜阿拉港卸货以及所谓的系进行中转自始未给出任何明确合理的答复,也因此法院在判决时虽未明确认定港口卸错,但 内心确认未排除船公司卸错港口的可能。

  3、货主在货物出运之后,应当及时通过船公司网站并积极与船公司沟通询问货物流转情况,尤其是货物迟延可能会产生索赔时,并将迟延可能的法律后果告知船公司并催索船公司安排落实,这对后续向船公司主张费用损失都是有利保证。

  同时即使知道船公司违约,作为守约方也应当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将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保留损失证据,如外方的索赔函、双方聊天记录、汇付凭证、发票等,以利于法院作出支持判决。

(节转自“WIFFA货代舱”)中外运集运

文章来源:海运订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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