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C 海丰 出口舱单数据规范的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及其附件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船舶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的明确规定,为确保舱单数据传输的合规性、准确性和通关效率,避免因品名、交货地等舱单申报问题导致通关延误或其他风险和处罚,我司特此重申并强调预配舱单录入的规范要求如下,请贵司务必严格遵守:
1. 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制各项预配舱单信息,特别是品名描述和交货地信息。
2. 聚焦核心品名,确保性质一致:
附件14,舱单第49记录:填写货物的商品品名,及足以鉴别货物的性质的简明描述。录入的品名内容须为货物实际、具体的品名,品名应清晰反映货物的物理属性、成分或基本功能,使用行业通用或标准名称;
申报的货物性质必须与实际装载货物完全一致。
3. 遵守字符限制,核心信息前置:
海关系统对品名字段设定有1024个字符(含空格、标点)的硬性上限,请严格控制品名内容长度,避免超限;
最关键、最能识别货物本质的核心品名描述,必须置于字段最前端,以防因超长导致关键信息被系统截断而无法完整传输;
避免在品名字段中录入与货物核心属性无关的信息(如内部代码、项目号、冗长广告语、非必要功能说明等)。
4. 附加描述后置处理:如因贵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品名字段中包含描述性内容(如品牌、型号、详细规格等),请确保将此类信息置于核心品名之后,以利于海关系统精准抓取核心申报要素。
5. 严禁模糊笼统表述(见附件16:负面清单管理):舱单品名严禁使用笼统、模糊不清、难以辨识货物具体属性的描述。
6. 确保舱单与提单品名一致:传输至海关的舱单品名必须与贵司提交给我司、并最终体现在海运提单上的品名描述保持完全一致。
7. 重要更正流程:若在提交海关后需要修改舱单品名,必须先行申请删除已传输的预配舱单,待品名信息修正并确保与提单一致后,方可重新发送完整的新舱单数据。
综上,船开截单后,请恕我司不再接受对于货描性质的更改,望周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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