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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分类

www.sinotransbooking.com 2013-12-19 10:28:37 海运订舱网


  关税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关税:


  (一)按征收目的划分


  按征收目的划分,可把关税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和混合关税。


  凡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为财政关税。凡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经济的,为保护关税。既有财政性质又有保护性质的关税为混合关税。财政关税在各国历史上曾占有重要地位,占财政收入的较大比重。在现代,财政关税的地位大为削弱,但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关税仍占财政收入的重要地位。保护关税通过对进口商品征高关税,来保护国内新兴产业不受外来竞争的威胁,或扩大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保护关税税率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目的,但易造成关税壁垒。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实行混合关税的国家最多。


  (二)按征税货物的流向划分


  按征税货物的流向划分,可把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


  进口税是对进口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进口关税是各国政府保护国内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之一。


  2.出口税


  出口税是对出口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多数国家一般不征出口税,以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过境税


  过境税是对通过本国境内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目前,为吸引过境交易,大多数国家不征过境税,仅收取少量的行政费用或服务费用。


  (三)按国家和输入情况不同划分


  关税按国家和输入情况不同分为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1.优惠关税。优惠关税指对特定国家输入的商品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征收的关税,以示友好。优惠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1)特定优惠关税(特惠关税)。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间的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90多个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也是南北合作范例。


  (2)普遍优惠关税(普惠关税)。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的关税制度。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3)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是相对于一般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


  2.差别关税。差别关税是指对特定国家输入的商品以高于一般关税税率征收的关税,以示报复、惩罚。差别关税又分加重关税、抵销关税、报复关税和反倾销关税。


  (1)加重关税。指由于某种原因,对某国商品或某种商品的输入,加重征收关税。典型的加重关税有国籍加重税和间接输入货物加重税。


  (2)抵销关税。又叫“补贴关税”、“反补贴关税”,是对在其本国接受的各种出口补贴的进口外国货物,所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差别关税的重要形式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外国商品凭借出口补贴而得到的价格优势,与本国商品争夺本国市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国所采用的出口退税,属于退还国内税,不属于接受补贴。


  (3)报复关税。指针对于某一国家对本国出口商品的不公正、不平等待遇,对该国输入本国的商品加重征收的关税。目前,报复关税往往成了“贸易战”的手段之一。


  (4)反倾销关税。是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它是差别关税的又一重要形式。如果某国将产品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其他国家推销,就有可能构成倾销,进口国就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倾销差价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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